展台设计成果被甲方爸爸白剽,乙方只有选择原谅?

展台设计成果被甲方爸爸白剽,乙方只有选择原谅?

时间:2020-9-28 作者:成都会务公司

会展服务企业的老总们,身处一个大部分时候都是乙方的行业,大家有被甲方爸爸“白剽”的郁闷经历吗?比如:以签合同为名,顺走了你出的方案,然后一分钱都没有给的那种?

更郁闷的是,明明都已经被“白剽”了,但是碍于自己“万年乙方”的身份,在下次类似的“甲方爸爸”再次找上门时,依然选择笑脸相迎?

嗯……同样身为“万年乙方”的螺蛳,其实真的很理解这种明明坨子都捏紧了还要强颜欢笑的心情。所以,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直面一下惨淡的命运,看一下,作为“万年乙方”的我们,是否就只有“还能怎么办啊,当然是选择原谅他啊”这样一条悲催的路可走。

……

开始今天的故事。

主角:甲方爸爸——A装饰公司(以下称之为“A公司”);

      万年乙方——B会展服务公司(以下称之为“B公司”);

2015年6月,第十五届中国成都建筑及装饰材料博览会上,甲方爸爸A装饰材料公司准备参展,于是找到了万年乙方B会展服务公司,洽谈展台的设计、制作和搭建。

B公司为了拿下这单业务,和A公司进行很多次的前期沟通,并且根据A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多份展台设计图供A公司参考。

但最后,双方因为价格原因,合作没有谈成。

事情如果到这里就结束,B公司顶多觉得自己被调戏了。

但是,博览会召开当天,B公司的人员在展场溜达的时候,忽然发现一个展台非常之眼熟,跑过去一看,果不其然就是辣个A公司的——A公司的展台和他们之前在业务洽谈阶段出具给A公司的多份设计图里面的一份几乎一毛一样。

B公司马上反应过来,这已经不是调戏的问题了,自己这是被白嫖…啊不对…白剽了啊!

气得肝儿颤的B公司马上找到A公司理论,要求A公司给付设计费。但A公司对B公司的要求直接予以了否认和拒绝。

……

在A公司不认账的情况下,不甘心的B公司一怒之下,B公司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

这里有个细节非常值得一提:对于起诉A公司,虽说是盛怒之下的决定,但是B公司并非鲁莽起诉。在发现自己的设计被“白剽”了的同时,B公司就立即给自己的法律顾问打了电话,并听取顾问螺蛳的建议,联系公证处,带领公证员到A公司的展台,对展台的整个外观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不仅如此,还对之前与A公司所有包括邮件、QQ在内的沟通信息也进行了保全。等到所有的证据都固定了以后,然后才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A公司依然否认展台的创意来自B公司,辩称说是自己内部工作人员设计的,但从头到尾,A公司拿不出一份设计草图;而准备充分的B公司不仅出具了最初自己制作的设计图与现场公证固定下来的A公司展台进行了对比,而且拿出了和A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QQ聊天记录,其中就包括了设计图的发送信息。

所以,B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在金额上,法院只判定了2万元,理由是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设计费应该是5万,所以最后酌情判决2万。

……

讲完了故事,可能很多老总会说:

还以为会有啥子惊天大逆转,结果整了半天最后只要回来了2万,扣除给你们螺蛳的代理费还剩下几个?关键是名气变差了啊,以后哪个还敢找你做业务,动不动就告。算了算了,有这个时间和精力,不如多谈几个业务,挣的钱也比2万多。

嗯,是的,不可否认,这样的想法站在短期经济效益的立场上来看,是没有错,与其去计较那几万块钱的设计费,不如多做几个业务来得实在,最关键的,我们要维护自己“好乙方”的名声啊。所以,正是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我们一次次的捏紧了坨子以后,又习惯性一次次的把手松开。

但是……有没有想过,什么时候,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利反而成了一种“不应该”?该受谴责的难道不该是毫无诚信可言的A公司吗?是不是正是因为我们这种逆来顺受的“好乙方”心态,才一次又一次的给了甲方调戏我们,甚至“白剽”我们的机会?

一个行业里面,若出现一只病猫,那么这只病猫或许很快会死亡;但如果出现了一群病猫呢,或者干脆整个行业都被人看成了好欺负的病猫呢?当甲方越来越盛气凌人,乙方越来越孱弱,面对微薄的利润,最后,谁还有勇气再进入这个领域,谁还有能力再在这个行业坚持?

所以,我们真的就应该这么甘心?

……

是的,在今天的这个事件中,B公司选择了不甘心。它的做法或许称不上聪明,但他的勇气真不应该被身为同行的我们嘲笑。

B公司的反击,或许会促使A公司抱着“白剽”的心态在未来去找C公司、D公司、E公司……而如果,他面对的CDEF,都是与B公司同样的姿态,那么未来,身为乙方的我们,是不是就不会在那么容易被侵犯?

……

最后,再来说一点点技术上的问题。

如果哪一天,你的公司也遭遇了“白剽”,而你恰好也愿意选择像B公司一样又傻又勇敢,那么下面这些来自会展法邦螺蛳们的小建议,你或许能够用得到:

1、会展服务企业,在合同或者与客户进行的前期沟通当中,建议明确的提出设计费用并约定费用金额,以作为在可能出现的争议中,证明设计工作存在具体价值的证据。明确的提出设计费用之后,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标注基于整体的展台制作和搭建,对设计免费或者打折,以达到实际上未向客户收取设计费的目的。而一旦客户毁约,或者出现剽窃设计不买单的情形,这些约定就成为了我们索要设计费的依据。(今天案例中的B公司就吃亏在了无法证明设计成果价值这一点上);

2、养成证据保留意识。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像B公司一样,注意一切设计成果的交付往来记录的保留(比如:意见沟通、设计图纸交付、方案释明等);

3、可利用技术手段,在成果上留下能够识别或者证明设计成果是由我们公司出具的特殊标识。(比如水印,比如某个不显眼的地方隐藏我们的logo)。

……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的内容。

我们希望用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例,来坚定作为“万年乙方”的企业们勇敢维权的决心,并期待着行业内的大家有一天能真正联合起来,形成联盟,将那些企图“白剽”我们的“不良甲方”在同行之间进行通报,发出预警,形成我们自己行业内的“黑名单”,一起来对这些“不良甲方”SAY NO!

当然,今天的很多言论,同样有被嘲笑为天真的可能;甚至不排除有人会说“你们就是在煽动我们打官司,你们好收螺蛳费。”

嗯…作为一群专门服务于会展行业企业的螺蛳,我们认为,行业的强大,以及有螺蛳费收,都是我们的愿望。因为,只有行业强大了,才会让身处其中的每个主体都受益,不仅仅是有螺蛳费收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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